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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关闭此窗口     加入时间:2008-3-06  点击数:607 
 

关于实行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补充意见》(虞政发[2008]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
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市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留市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买卖非普通住房的,按地方留市部分的一半予以补贴。
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非普通住房:除普通住房以外的所有住房,包括叠排、排屋、别墅。
    二、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的标准
    1、个人买卖市内普通住房的,按所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留市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契税50%,营业税80%,城市建设税80%,教育费附加80%,地方教育费附加80%,个人所得税32%);
2、个人买卖市内非普通住房的,按所缴纳的税收收入地方留市部分的一半给予补贴(契税25%,营业税40%,城市建设税40%,教育费附加40%,地方教育费附加40%,个人所得税16%)。
三、补贴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受让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
与出让户一起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财政地税窗口申请办理财政补贴。
2、申请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的纳税户,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上虞市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审批表;
(2)所购房屋契证、房产证、土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税收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者个人(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政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财政地税窗口或市便民中心财政征收窗口受理购房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兑现财政补贴资金。如果可享受的财政补贴全部由受让户承受,则必须提供房屋出让户承诺书,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四、存量房交易财政补贴申请时间截止2010年1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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